实施落实行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建议
为加快推进我县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57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关于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发改开放〔〕92号)的要求,现就我县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用二个月时间,完成全县各级经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将行业协会培育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在我县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年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
2、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年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按照行业协会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年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年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应将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同时,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三)要求
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不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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