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共就业体制建设做好就业工作的建议
公共就业服务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基础。公共就业服务能否适应促进就业的需要,直接关系到各项就业政策的落实和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近几年来,州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的各项部署,建立了覆盖州直、县(市)、街道(乡、镇)、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公共就业服务起步晚,州直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还存在着服务机构建设比较薄弱,统筹管理服务的能力不强,就业服务信息建设滞后,公共就业服务在服务功能、服务手段、服务针对性和服务效率等方面不能适应公众和政府公共就业服务需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到年底,全面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建州、县(市)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州、县(市)、街道(乡镇)三级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形成自治区、州、县(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全程信息联网,形成上下贯通、数据集中、即时查询、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能力建设,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
一是整合县级以上两个综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源。将职业介绍中心更名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承担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综合性服务的职能;人才交流中心更名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加挂公共人才服务中心牌子,重点承担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其中,新组建、改造服务场所的,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一体化运作、专业窗口分工。
二是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标识。
二、建立完善州、县(市)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办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其职责是向广大劳动者(主要是求职者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截至目前,州直县级以上12个(包括州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州直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是以职业介绍为主,按照统一服务窗口的要求,直接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已建立的就业服务机构的名称、职责及单位性质等不符合《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因而,各级政府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关于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的安排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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