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消防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州消防工作在各县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进步,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受历史、经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州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火灾事故的致灾因素日益增多,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凸现,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自治州新时期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安全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县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精神,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总要求,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范围,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应当每半年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并视情况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严重超标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和《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建立健全内部逐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部门或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内部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教育、民政、文体、卫生、旅游、文物、人防、工商、经贸、建设和民航、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体育设施、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人防地下工程、商场、市场、施工工地等公共场所消防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三是落实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制度,规划、建设、安监、房地产管理、教育、民政、卫生、文体、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关于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和管理的规定,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严防火灾隐患的滋生。四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各县市要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发挥部门联动整治火灾隐患的整体效能。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主体作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救援等职责,及时研判消防工作形势,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报告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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