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安全监督机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监管资源,强化监管力量,提高综合监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8〕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政办函〔2008〕3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全面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整合安全监管资源,建设“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公共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和“统一领导、条块负责、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的工作机制,提升公共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我县公共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组建工作机构。各乡镇建立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合署办公的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昌硕街道办事处设立与街道社会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的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下设六个工作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简称“一中心六站”)。“一中心六站”分别挂牌。
(二)落实工作人员。“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兼任设副主任2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由乡镇(街道)中层骨干担任(兼任安监站站长),兼职副主任1名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或综治办副主任兼任。“六站”人员配备具体视乡镇(街道)的人口、区域范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除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站人员配备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外,其他“四站”人员配备,按照力量“整合、精简、高效”原则,在县编委核定编制数内,科学合理配备人员,重要岗位可以配备专职人员,一般岗位人员可以兼职,必须保证有人办事。加强村(社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明确一名村(社区)干部担任公共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交通、消防、食品药品、环保、消费维权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负责、综合监管”的原则,乡镇(街道)公共安全各线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领域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工作站人员实行定岗定责(“一中心六站”工作职责见附件2),工作上各负其责,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工作站行政上隶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四)落实工作经费。“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各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公共安全专项资金,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电话机、传真机、电脑、照相机等必要的装备,确保“中心”工作正常有效开展。乡镇(街道)各站工作人员工资来源按原渠道不变,村(社区)工作经费每年经过考核由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精心实施、稳步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制定方案(3月底前)。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目标。
(二)落实责任,组织实施(4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落实好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选调好工作人员,配强“中心”主任、站长,确保“中心”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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