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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建议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理顺政府职能,建立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新体制,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

实施改制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1)生产经营、社会中介服务等类型的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具有市场潜力,并且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3)对监督管理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改制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对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以合并重组,对个别经营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采取撤销、歇业或关闭方式进行清算,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的,其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双置换”改革,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

1、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评估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书,同时承担其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由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产权界定。由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经评估和确认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资产的处置和出让

改制单位的土地及其它资产属国有资产的,须由改制单位向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资产的处置和出让。改制单位资产的处置出让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阳光”操作。

县财政局建立事业单位改制资金专户,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让所得收益,必须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五、事业单位的注销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由其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事业单位撤销或改制的文件、清算报告和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鉴,并予以注销公告。实行清算的原则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第8号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原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接收与保管。

六、改制过程中人员劳动关系转换和分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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