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水平意见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字〔〕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府办字〔〕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省直管县补助元),市财政补助元(省直管县补助元),县(市、区)财政补助元,个人缴费仍为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省直管县补助元),市财政补助元(省直管县补助元),县(市、区)财政补助元,个人缴费提高到元。
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提高到元;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统一提高为: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等)%,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转统筹地区外的公立医院%。确保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
(二)提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费用)均提高到万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封顶线提高到万元。
(三)调整住院起付标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等)元;二级医院元;三级医院和转统筹地区外的公立医院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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