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必须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各乡、镇、办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农户,做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把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向农民讲清讲透,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要切实规范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手续,坚持农民亲自签订协议、自愿缴费。禁止为片面追求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强迫农民缴费,强迫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或用财政拨款和捐款冲抵农民缴费等错误行为和作法。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建立相对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要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乡、镇、办、开发区和市直定点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要由市统一管理。要积极探索乡、镇、办、开发区和市直定点医疗单位的经办机构人员异地聘用的办法,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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