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业综治工作意见
一、整治目标
全市石材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年底。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石材行业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废料和废渣等固体废物统一清运、集中规范处置并综合利用,加工企业做到废水“零排放”水环境明显改善,石材行业初步实现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编制石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1明确划定禁采区。禁采区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一重山、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2禁采区内。不得新批石材开采项目;现有的所有无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对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矿山(矿点)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予以关闭;对审批手续全、证照齐的矿山(矿点)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停止开采。
3禁采区外。严格控制新增石材采矿权的数量;禁止开采勘查储量规模达不到10万立方米的矿床;对无证采矿点一律关闭;对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矿点,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予以关闭。
4提高石材开采企业准入门槛。年开采量须在5万立方米以上;新上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的投资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新上碎石开采项目的投资额须在600万元以上。年开采荒料须在6000立方米以上。对现有的小规模矿山(矿点)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重组,逐步淘汰小矿山。
(二)提高石材加工企业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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