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保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煤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蓝天碧水、节能减排、两地保护和造林绿化工程,全县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我县煤炭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是部分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改扩建和资源整合开发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二是部分煤炭企业环保设施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排污、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影响了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全县的环境质量,需迅速加以解决。为此,必须把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矿产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二、明确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全市环境质量改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有关单位及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把矿山生态环境工作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治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的主体,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高标准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认真地履行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各项义务。
(二)明确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巡查,定期对矿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定期审验,杜绝无证排污,违法排污。国土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塌陷补偿、土地复垦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逐步落实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三)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加大对煤炭矿山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我县“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将我县煤炭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达标排放、生态良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优美的生态矿山。
三、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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