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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优化规定

第一条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职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政办发〔〕58号)文件精神。实行“应进必进、充分授权”两集中”即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股室集中,组建行政审批服务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成建制进中心工作。两到位”即审批(服务)项目进中心到位,中心窗口成为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唯一窗口;审批权限到位,推行“首席代表制”首席代表原则上由行政审批股长兼任,授予直接审批权。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化服务流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承办制,所有收费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不需要经过现场勘察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结。需要经过现场勘察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相关单位负责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经审核批准不宜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限时办结。

第二条完善行政服务审批机制。

(一)公开承诺制。所有职能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及收费必须进行公示,将办事程序和依据进行公布,做到政策公开、权力运行透明。

(二)一次性告知制。各职能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依据和办事程序。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

(三)并联审批制。对建设工程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审批工作要求,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及时进行联合踏勘和召开专门联审会议,对审批事项联合审查、同步办理。

(四)全程代替制。对新引进的招商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将办理事项分解落实到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呈报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并按照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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