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档案管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1年)通知》国发〔〕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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