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理局车辆监管规定通知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工作用车,确保行驶安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对机关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车辆管理和使用
1、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2、出车一律实行派车登记和审批制度,驾驶员按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派车手续的,须电话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出车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出车手续不完备的,有关费用不予审核报销。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出车。
3、机关车辆主要保证公务用车和领导用车,特殊情况用车需经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视车辆情况安排。
4、股室工作用车对应分管领导,原则上2个股室3人以上出差予以派车。城区用车,半天内由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调配车辆;在县内用车半天及以上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离开本县的,应提前一天与办公室预约,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5、派车程序:
填写派车单审核签字审批出车离开辖区外电话报告
6、股室特殊情况的派车原则。局领导因公出差需股室陪同的,联合外出执法行动的,处理突发性(临时性)事务的。
7、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非公务活动时间,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没有车库的车辆,实行定点存放。
8、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档案,每台车辆的购进、维修、违章记录、事故记录等情况,均应建帐建档,每年通报一次。
9、严格油料管理。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办公室设立车辆里程、油料消耗登记本,月初登记里
程表,月底统计公里数。每一位驾驶员必须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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