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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监管职责改善通知

对国有企业及负责人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同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中央在区企业不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在街镇及经济板块要逐级上报,同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把其作为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号)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南岸府发〔〕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市属在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市属在区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号)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南岸府发〔〕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区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市属在区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负责统筹协调中央和市属在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镇、经济板块及有关单位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中央和市属在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负责对中央和市属在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行业和市属在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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