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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清查管治实施意见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扎实的基础工作是做好资产管理的重要前提。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资产管理要有专门部门负责,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好资产管理日常工作。记好台账、健全账卡,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不重不漏、逐项清查”原则定期清查盘点,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总量、存量、分布及使用情况,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如实填报,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更新账卡信息,真正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全面、准确、真实反映资产状况。通过规范和完善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促进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处置行为

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转让及核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及债权债务的核销等。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不得自行处理账务,工商、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按以下程序审批:

附上相关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查。一)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初审后根据情况由区国资监管部门直接审批或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重大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报区委常委会审定。二)区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拟处置资产情况。

由区国资监管部门下达书面审批意见。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根据审批意见,三)根据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意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由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提供资产权属证明、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复文件、评估报告、备案表等相关资料。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房产、土地、一次性处置车辆5辆以上(含5辆)等国有资产处置,需按规定进入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一次性处置车辆5辆以下及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交区公管办按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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