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价格调节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渝府发[]99号)、《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渝价发[]50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渝府发[]23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和按照8月22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要求,现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一、征收单位
地税局委托区煤管局代征。
二、征收范围
(未完,全文共785字,当前显示2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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