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病防控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的预防、控制和净化,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十一五”布鲁氏菌病防控规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生产、经营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畜是指作为种用、乳用、肉用以及其它用途所有牛和羊。
第四条布病防控采取“畜间”强制免疫为主政策,用布鲁氏菌猪Ⅱ号苗在配种前对牛(除奶牛)羊成幼畜全部进行灌服免疫,每年免疫一次,应免疫率达到100%。
第五条对重点地区、重点畜种实施重点监测,适当增加监测数量。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面要达到100%;奶牛100%检测;重点乡镇每年选择50%村、非重点乡镇选择30%的村在免疫前对未免疫的5月龄以上羔羊和8月龄以上犊牛或免疫一年的育龄羊、牛采血进行血清学监测,每个村监测头数至少20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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