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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动物卫生工作的相关事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年1月19日)和全省防控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电视电话会议(年2月22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部署,现就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免疫任务及责任

(一)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制度。目前,国家规定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和监测,出口生产企业、大型屠宰场、饲养场必须严格依法、规范接受相关疫病监测、检测,对动物布病、结核病、炭疽等病实行计划免疫,强制检疫(检测)和净化。

(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由各级政府负责,镇(区)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工作原则,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各镇(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镇(区)兽医、村级防疫员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预防免疫和疫情控制工作,保证免疫密度和效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测计划与方案的制定和所需生物制品的供应,负责对名镇(区)动物免疫工作监督、指导,配合镇(区)培训村级防疫员(兽医),并对防疫员进行业务监管。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明确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19项工作职能和村级防疫员10项工作职能,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发挥监管指导作用,确保免疫质量,保证免疫率、发卡率、挂标率、免疫档案率达到100%。

(四)各镇(区)兽医、村级防疫员要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和生物制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开展免疫接种,做好免疫档案、免疫卡和免疫标识的登记、填写、发放、佩戴工作,并做好防疫工作记录,做到免疫注射方法得当、剂量准确以及档案、卡、标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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