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政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人民代表书面提出的,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省、市、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以及桃花镇政府、各街办、朝阳农场。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答复和督促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第二章接办
第六条区人大、区政协工作部门交由区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受理后15日内分送承办单位。
区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向承办单位统一交办,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向区政府交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部署办理工作,落实承办单位。
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落实承办单位。
第七条承办单位接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经交办单位同意转办并重新落实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三章办理
第八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并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者联系。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可采取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负责督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以下简称提案者)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者沟通,了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真实意图,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一)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
(二)应该解决但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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