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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烟尘调控工作通知

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合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县于1992年在城区划分了烟尘控制区,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城区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随着县城建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原划分区范围已达不到对建成区烟尘的控制要求。为了有效防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烟尘控制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

本次烟尘控制区范围在原来4.6平方公里的基础上扩展至目前县城全部建成区。具体范围为东起中学、西至西环路向西600米,北起泰山路向北300米,南至洽川大道(包括以南所有单位),面积17.4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烟尘控制区建设执行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四)《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未完,全文共1478字,当前显示4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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