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公布时限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5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报告公布内容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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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