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办学校闲置资产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避免和防范教育资产流失,确保教育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闲置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教育资产管理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资产管理人职责。各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使用包括土地、房产、教学设施、教学设备以及校园内属于学校的其他资产。校长是本校资产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未完,全文共910字,当前显示2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