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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办学校闲置资产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避免和防范教育资产流失,确保教育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闲置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教育资产管理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资产管理人职责。各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使用包括土地、房产、教学设施、教学设备以及校园内属于学校的其他资产。校长是本校资产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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