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模评选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示范作用,激励和引导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政发[]3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五一”期间评选表彰30名市市级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干部和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干部和职工;民(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作风扎实,业绩突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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