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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发[]7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政发[]1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农民外出务工,拓宽了农民就业的渠道,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农民工规模持续扩大,是近年来农民增收和脱贫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市农民工总量已达9万人,他们在传统体制之外开辟了一条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生产要素流动的新通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全市上下要充分结合我市开展的统筹城乡就业省级试点工作,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工商、监察、宣传、信访、司法、法院、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经济、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形成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农民工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情况复杂,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期规划,采取分步实施办法,逐步逐个解决问题。针对农民工目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12个方面的工作:

㈠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彻底废除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在我市就业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条件设置招工门坎,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他们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办领办工业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㈡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

㈢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持之以恒地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在农民工分布集中的建筑、交通、水利、餐饮等行业以及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被纳入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由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㈣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任何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做好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及时发布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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