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城我乡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文明乡镇,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乡集镇内一切单位、农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我乡乡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乡政府组建《乡容和环境卫生监查管理小组》,负责监查管理,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容和环境卫生监查管理小组是乡容环境卫生管理专业队,对一切影响乡容环境卫生的违章行为实行处罚。
第4条所有单位、农户和个人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5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尊重乡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乡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工作。
第二章乡容管理
第6条一切违章建筑物和影响集镇容貌的设施及物品按规定拆除或清除。
(未完,全文共1369字,当前显示4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