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爱国卫生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22号)和《省爱国卫生条例》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成果,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城乡卫生管理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爱国卫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而繁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四城同创”、城市管理行动、“健康”等工作,强化措施,加大宣传,强化督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爱国卫生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对《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贯彻落实力度,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爱国卫生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根据人事调整和现阶段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实际需要,对市爱国卫生委员会进行调整(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爱卫会办事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切实解决爱国卫生机构网络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等问题,确保爱国卫生各项任务更好地落到基层、落到实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作为同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依照《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交流与资源共享,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系、工作述职、工作会议、定期报告通报、工作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按照职责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计划。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要依法履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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