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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殡葬改革工作细则

为使我场殡葬改革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本着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工作原则,现就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殡葬改革有序推进

殡葬改革工作分步实施:

1、从年2月18日零时起,凡居住在本场区域内的公职人员(含社保对象)死亡后(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人员,下同。)必须实行火葬,原则上进公墓区安葬。

2、从年2月18日零时起,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原则上进公墓区安葬

3、从年2月18日零时起,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

4、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非公职人员(含社保对象)死亡后实施火葬的时间适时安排

殡葬改革启动之日零时起界定的火葬对象必须执行火葬,不得土葬。之前亡故人员,如果土葬,必须在启动之日零时前完成,零时之后必须火葬,不得土葬。

二、建立死亡报告制度

属界定火葬对象的公民亡故,或在医院死亡的人员、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的,其居住地的分场或村必须在12小时内掌握信息并派员核定,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场党委。属界定火葬对象的,由场办公室及时通知殡仪服务中心。

三、严格殡葬改革纪律,强化殡葬改革工作责任

1、场党委与各分场、村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场、村、组三级齐抓共管的网络

2、对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公职人员(含社保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场等部门,视情对其采取停职、调离和不予发入抚恤金及安葬费等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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