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集镇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城市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庐山区积极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集镇规划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政府负责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对在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集镇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相协调。
第六条任保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集镇区内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得镇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在集镇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的必须先向镇政府申报,由镇政府指定地点设置。
第八条集镇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均实行市容卫生“门前五包”责任制,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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