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收征管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提高我县房地产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划拨、出让、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不动产行为、房产转让(包括二手房)、房屋租赁等环节及房屋建筑安装(包括私房建设)所涉及的各项税收,统称为房地产税收。以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为前置,后办理产权证书,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管,统一管理,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的有机衔接,从而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经县政府2012年月19日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综合考核机制,完善督查督办办法,有力推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职责
(一)国土资源管理局。凡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征用审批(包括临时占用审批)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由权利人出具宕昌县地税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对不能提供由宕昌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以及契约(合同)所载交易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所载计税收入不符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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