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经济发展规划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在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县支行、县银监办;
(三)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二、奖励形式
对支持县地方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经营班子实行现金奖励。
三、考核内容
(一)在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1.任务考核
①完成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存贷款任务和保费收入的金融机构,奖励基数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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