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神(营人社[]号),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确认范围
1、国有企业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政策认定为工伤的在职职工和已退休工伤人员(含死亡)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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