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治条例实施意见
《城镇燃气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条例》的贯实,增强我区城镇燃气治理,保证燃气供给,避免和削减燃气安全事故,保证公民生命、财富平安和公共平安,维护燃气运营者和燃气用户的正当权益,结合区实践,特提出以下施行意见:
一、充沛看法贯实《条例》的主要性
城镇燃气是城市建立治理的主要构成局部,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根底设备。《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标准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行政律例,它的公布实施标记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标准化的新期间,有利于进一步标准和推进城镇燃气治理工作。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区府各有关部分和单元要认真组织进修《条例》,充沛看法贯彻施行《条例》关于发展全区城镇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拔人民群众生涯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和公共平安,以及优化动力构造、改善情况质量的主要意义,切实加强依法治理城镇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白、办法到位,保证我区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白城镇燃气治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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