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供水监管总体意见
为标准供水企业运营和效劳行为,进步供水行业效劳程度,根据《城市供水水质治理规则》、《城市供水治理方法》(省当局31呼吁)等有关规则,制订本意见。
一、效劳规范
(一)供水运营企业要严厉依照城市供水水质规范(gb5749/2006)要求的查验项目和查验频率,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
(二)供水运营企业要做好各项检测剖析材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任务,呈现水质发黄、发腥等异常景象后,要实时处置,确保供水水质达标。确保水中不含致病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风险人体安康,感官性状优越,无异味。
(三)供水运营企业要合理设置水压监测点,做好管网压力监测任务,并实时调整均衡供水管网压力,确保管网末稍水压不低于0.14mpa。
(四)供水运营企业要增强供水厂的治理和管网维护维修,进步管网的无缺率,确保延续不连续供水。
(五)供水运营企业要严厉执行物价部分同意的价钱,不得私自进步价钱。
(六)供水运营企业接到用户投诉后,相关人员须在1小时内抵达现场,限时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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