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煤市场治理总体意见
一、民用煤运营企业(生涯用型煤加工企业、含个别工商户。下同)的设立,应遵照节省地盘、维护情况、包管质量、削减环节、合理结构、改善效劳、保证供给的准则,依法增强市场准入。请求人应依法获得《煤炭运营资历证》,凭《煤炭运营资历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请求注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民用煤运营。
二、请求民用煤运营企业资历,该当具有下列前提:
1.契合城乡合理结构及情况维护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3.有固定的运营场合和需要的加工设备,储煤、加工、储存等场地上积:市区不小于1500平方米,县、乡不小于800平方米;
4.有契合规范的煤炭计量、质量查验设备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相关证实;
5.司法、律例和行政规章规则的其它前提。
三、请求民用煤运营资历的企业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1.煤炭运营项目可行性剖析申报;
2.煤炭运营资历请求申报、请求表;
3.企业同意成立文件(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出具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职务录用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实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实文件;
5.固定的办公地址和运营场合证实;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实或租赁的储煤场地的合同及相关证实;
7.环保行政部分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及格证实;
8.质量技能监视部分出具的计量设备、煤炭质量查验设备及格证实及有关部分颁布的计量、质检任务人员上岗证书;
9.其它相关文件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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