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为促进绿色食物财产健康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本质,依据《市人民县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绿色食物财产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府厅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践,特制订如下施行意见。
一、执行对绿色食物开拓的奖励支撑
(一)积极宣传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的申报政策,鼓舞符合前提的企业、农民专业协作社组织等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的开拓建立。对投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物基地和农产物加工项目,运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享用税律例定的响应优惠政策;促进绿色食物的出口创汇,关于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生产企业优先赐与自营出口权。
对凡在区征税,并经区发展绿色食物办公室受理,新增获得无公害农产物、绿色食物、有机食物标记运用权的企业,区财务每年对新增的品牌和产物赐与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个有机食物品牌奖励6000元,新增1个有机食物产物奖励1200元;每新增1个绿色品牌奖励5000元,新增1个绿色产物奖励1000元;每新增1个无公害生产基地奖励2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物品牌3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物奖励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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