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强化乡镇街道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管理,缓解乡镇街道财政困难,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的意见》(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街道财政体制主要内容
(一)体制类型
区乡两级财政实行“明确税源,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脱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
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以及乡镇街道实现的非税收入,全部计入乡镇街道收入,并作为年度收入任务下达。区以上所属企业、工业园区内企业、区里引进的大型建设项目、涉及享受区政府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福利企业待遇企业、松山城区范围内的建安房地产业实现的全部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属于区级财政收入。
2、支出范围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和乡镇街道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承担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按政策规定提取的工资相关性支出,以及乡镇街道事权范围内的党政机关运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乡镇街道本级的行政运行经费、农牧业、农机、水利、文化、计划生育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不包括计划生育四术费)、医疗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不含教育、公安)支出、村级运转等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三)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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