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问题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地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实行按企业工商注册地管理办法。在工商局注册、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并参加了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在各区(市)县工商局注册的,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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