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购买商品房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快速推动城市建设,按照科学发展和城乡统筹的要求,引导农民到县城购房居住,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升居住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进城购买12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缴税额的50%予以奖励。
二、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收取标准的50%交纳。
三、给予购房信贷支持,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免交抵押登记费和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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