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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建设管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向纵深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群众意见不统一、乱埋乱葬,墓穴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殡葬改革工作来之不易的成果,牢固树立节约用地、文明节俭、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达到以人为本,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文明和谐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转变丧葬旧习、树立文明新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以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进程、提高为民服务能力为重点,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选址原则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其设置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禁止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和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建造坟墓。

(二)管理原则

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体,其管理应遵循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在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依照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申报程序及需提供资料

(一)申报程序

修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分片修建的应召开涉及片区村民组的村(居)民大会或户代表大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对已选定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点、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修建。

修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程序按照《市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需提供资料

1、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请。包括。墓区位置(附图)、占地面积、墓区内绿化面积、规划的墓穴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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