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意见,积极推进区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1、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制定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责任单位:政府办)。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决策程序制度,尽快出台《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凡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政府办)。
3、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客观评估,根据反馈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凡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决策或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局)。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4、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发布、登记、备案等制度(责任单位:法制办)。
5、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按时限和规定格式文件以及有关要求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责任单位:法制办)。
6、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责任单位:法制办)。
7、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废止或重新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责任单位:法制办)。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8、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切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积极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全面落实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责任单位:法制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9、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互通与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责任单位: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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