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厅发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字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发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桥涵、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制度,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为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2.审定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计划;
3.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验收工作;
4.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财政补贴预算;
5.安排、使用、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6.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工作;
7.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2.组织县道养护管理并负责实施养护工程;
3.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造工程;
4.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评全区乡、村道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区农村公路灾害性损坏的抢修工作;
6.负责全区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区公路管理站增挂区农村公路路政监察大队牌子,与区公路管理站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
2.控制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制止、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乱挖、乱搭、乱建;
3.负责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审批和监督特殊情况下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或其它非公路设施穿、跨越农村公路的施工事宜;
5.负责维护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6.负责落实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八条区公路管理站增挂区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牌子,与区公路管理站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在梅岭镇设立办公地点,人员从区交通运输局内部调剂。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县道及各镇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区公路管理站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拟定全区县道及各镇乡、村道路的大中修及日常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实施;
3.建立和完善路政巡查、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损坏公路的行为,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区农村公路路政监察大队进行查处,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4.负责各镇农村客、货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为本镇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1.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
2.筹措本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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