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落实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为了落实省、市及我市将法律援助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的部署,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平等地享有司法保护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农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镇享受低保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群众。我市法律援助范围: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纠纷,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护纠纷;刑事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产品质量、高危作业、环境污染等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今后将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标准、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拓展途径,多层次提供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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