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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统计意见

统计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县域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努力实现“两翻番一冲刺”目标,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统计工作提出若干意见:

一、加强统计工作领导

㈠强化领导。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三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餐饮和住宿企业、资质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下同)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协调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㈡建立例会制度。全市建立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牵头,各镇(办、区)分管统计的领导、县域经济发展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统计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镇(办、区)、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指导所属企业做好统计工作。

㈢严把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程序。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口上报的统计数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把关,签署意见,送市统计局审核认可并备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对口上报工作。

二、健全统计工作机构

㈣建立开发区统计机构。为切实加强开发区的统计工作,经济开发区要设立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做好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各项统计工作。

㈤设置统计岗位。各镇(办、区)、市直各经济主管部门要设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岗位。镇(办、区)必须配备2名以上统计人员,分别负责农业农村统计和二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工作;市直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大中型“三上”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必须确定一名兼职统计人员。

三、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

㈥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统计上岗任职资格后,持证上岗。

㈦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和“三上”企业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镇(办、区)、市直各部门对统计人员的调动需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三上”企业统计人员的调整,需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做到“先选配,后调离”,“先交接、后离任”。

㈧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市统计局要定期组织全市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技能培训,基层统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

四、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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