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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站监管意见

我县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理论蕴藏量11.81万千瓦,技术可开发量达10.4万千瓦。截止2012年底,全县已建成单站装机6000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91座,总装机容量43515千瓦,设计年发电量16424万千瓦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小水电站所有制大多为民营私有,小水电站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监管缺位,一些小水电站存在安全问题,个别电站也曾发生过安全事故,已给这些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为进一步落实小水电站监管职责,努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洪等公共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小水电站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小水电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本辖区内小水电站监管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水电站安全监察和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依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文件对小水电站办理发电业务许可;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小水电项目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定,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供电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站涉网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和并网机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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