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社会管理实施意见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根据市综治委《市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紧扣社会矛盾化解、各类人群服务管理、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建设管理等重点工作,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三项基础性工作”试点工作经验为样板,全面推进村(居)民事务理事会建设、农村卫生清洁工程、数字建设。结合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理念、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提高全系统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用一至两年时间,在全系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行政社会管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大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从本质上说,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自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治自律机制,人民群众通过调解过程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要通过人民调解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广泛排查摸底,在调处纠纷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揭露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法律服务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专业优势。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注重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调解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依法通过调解定分止争。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通过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形式的调解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帮助当事人消除民事诉讼纠纷;积极介入信访听证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以法律的公正平衡各方利益。
(二)强化源头治理,着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通过推动和规范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预防矛盾纠纷;组织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公共决策调研和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通过法律援助工作,把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力量最大限度地导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建设,把法律服务过程变为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群众合法权益诉求、疏导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要加强公证工作,提高公证质量,用正确确权减少民事纠纷;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打牢预防化解矛盾的法制基础。既要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履行义务的意识,逐步形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做好特殊人群的管理预防,进一步减少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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