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推动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制度,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的
实施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制度,其目的在于构建局长与人民调解员双向交流机制,便于局长更直接、更全面的掌握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环境、报酬待遇等情况,了解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对应措施,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二、选聘条件、方式
(一)选聘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1年以上),爱岗敬业,扎根基层,全心全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为人公道正派,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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