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市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总体要求。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运用行政调解中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使行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共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工作目标。建成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行政调解机构健全、职责明晰、规范有效。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市”,行政争议纠纷、行政诉讼、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着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三)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不成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未完,全文共4352字,当前显示143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