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车辆处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加强殡仪车辆的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乡镇街道殡仪车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
按照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乡镇购置接尸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下发的《市乡镇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经过公安、交通、民政部门联合审定合格,并统一喷印《余殡专用》运管号码的14辆殡仪车(其中包括因报废而新购置,但未喷印统一运管号码的)(下同),以及经乡镇街道确认认可的14名殡仪车车主和驾驶员。
二、处置方法
(一)全市殡仪车辆从事遗体接运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市殡仪馆受市民政局委托,具体负责殡仪车辆遗体接运工作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殡仪车辆接运遗体的有关管理工作。从2012年4月1日零时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的接运车辆由市殡仪馆统一调度,原乡镇街道殡仪车辆不得再进行遗体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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