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指导员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商助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努力解决好各类市场主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工商事务指导员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工商事务指导员制度的意义
建立工商事务指导员制度,是进一步改革创新企业监管方式与监管领域,努力提升服务水准,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一项有效举措。建立工商事务指导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增强服务意识,有利于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企业尽快成熟地走向市场、做大做强,为经济“第三次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工商事务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工商事务指导员由所在地的各工商所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指派公职人员担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可担任多个企业的指导员。其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辖区工商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三、工商事务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每季走访企业,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交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企业申报无区域名、冠取省名,扶助企业做大做强;
(三)提供企业改制时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及新型出资方式、组建集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帮助企业争创“省知名商号”;
(五)随时接受企业咨询工商事务,协调企业与工商部门的有关事务;
(六)帮助企业开展信用建设,为企业获得更多的信用资源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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