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规范干部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干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干部管理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干部管理权限
(一)县委管理的职务范围
1.研究呈报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职务范围的干部,包括:
(1)市委管理的干部:事业单位之外的县级干部;
(2)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
2.县委研究决定,需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干部,包括。公检法副职,纪委常委,宣传部、统战部、监察局、团委、妇联、工会、统计局、审计局、环保局等部门正职。
3.直接研究任免的干部,包括:
(1)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班子成员,县政协各委室副科级以上干部;
(2)党委部门、群团组织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党委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副书记;
(3)县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经济组织(商业、供销、物资、外贸等企业集团)和法检两院党委(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4)县经济开发区、宁城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班子成员,主任、副主任;
(5)其他不需法定程序任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4.县委提名,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任免的干部及乡镇人代会选举的干部。
(二)县委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务范围
1.县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
2.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
3.县人大内设各委室主任、副主任。
(三)县委提名,县政府任免的职务范围
1.县政府组成部门行政副职及直属机构、县属经济组织部门行政正副职;
2.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内设机构的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
(四)县委提名,乡镇人代会选举的职务范围
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五)县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范围
1.股级干部
县直单位。县委部门、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政法系统(公、检、法、司)的股级干部,县直属初级中学、小学正职。
乡镇。党政办正副职、团委正副职、妇联正副职、专武干部等股级干部,教办总校长。
上述股级干部需履行法定程序的,予以提名。
2.一般干部
县委部门、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法检两院一般干部和正式职工的管理,包括:人员调配、退休手续办理、档案管理等。
(六)县人事局管理的职务范围
1.股级干部
除组织部管理范围外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
县人事局任免的干部由县人事局行文公布,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一般干部
除县委组织部管理范围外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一般干部和正式职工的管理,包括:人员调配、工资档案管理、退休手续办理等。
(七)需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职务范围
1.县属经济组织的机关内股级干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任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企业的正职,报县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单位党委(党组)任免。任免文件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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