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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调解和管理指导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部门,承担着重要职责。为此,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1.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联合成立人民调解工作综合指导办公室,由分管领导、相关庭、室、科人员作为办公室人员,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面上指导、宏观决策,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先进表彰、典型推广等工作职责。综合指导办公室每双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情况,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形成工作惯例和长效的工作机制。

2.综合指导办公室分别在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设立委托调解工作小组和综合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已诉案件的庭前委托调解,协调指派、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综合指导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3.建立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相关法庭和镇街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密切掌握社情民意,定期对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社会不安定因素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互相传递交流,实行信息互通和资源的共享,推进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支持。

4.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机制。积极推行庭前调解、诉讼内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使更多的调解人员参与更多案件的处理,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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